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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住房保障政策问答专辑!

2017-04-01 安居北京

住房保障政策问题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买卖?

答: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敲黑板,看重点:未满五年确需上市的,只能找区住保部门,由区住保部门回购,不能以其他任何形式上市交易,不要相信任何中介可以交易的话!)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其中,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住房,产权人应按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25号)中第一条所列经济适用房购买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保障房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合同后,因故去世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如何处理?

答: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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